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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慧琴:从现代化视角浅析数字检察建设的实践路径

【字号:    】        时间:2026-04-29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各个行业的重要趋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也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以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文从现代化视角出发,浅析数字检察建设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现代化视角 数字建设 实践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和数字政府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时代的来临,不仅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而且也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作为重要工作目标。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也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由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迎来了一次基于数字化的突破性变革。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律监督的力度、广度及深度有了更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而数字化革命的到来,为数字检察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是新时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契机。

一、深刻理解新时代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不断改变人们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考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并带来潜在风险。”与之相应,新型违法犯罪也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社会治理形势呈现新变化新特征。基于此,检察机关必须关注、回应数字革命,深刻认知其内涵、特征、作用以及对检察工作的巨大影响。2021年,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具体要求,这对于锚定“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改革实践看。数字检察促使检察机关紧扣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实现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人工主导”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到“质效引领、类案为重、数据排查、数字赋能”类案治理式法律监督的监督模式变革。这是一项牵动法律监督理念转变、机制创新、系统重塑、能力跃升,整体迈向现代化的系统工程,是化被动为能动、化碎片为系统、从浅层次走向深层次的战略机遇。

(二)从社会治理看。凭借数字检察的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优势,数字检察监督应用构成矩阵、融合共进,已成为融入社会治理系统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有效手段。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从个案正义到数字正义,数字检察促进检察内外、上下监督合力充分释放,有力解决检察建议“一发了之”、法律监督局限迟滞等治理难题,丰富拓展检察工作现代化内涵和路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作用更为显现。

(三)从依法履职看。数字检察建模的底层逻辑是业务逻辑,从业务出发考虑检察官真实需求和检察履职方向是根本,也由此引发这一现象级的法治热款、检察爆款。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将数字检察作为“一号工程”,展开“全域竞速”,引发“连锁反应”,形成了院党组和“一把手”亲自抓、检察全员参与、上下一体推进的生动局面。特别是一线检察官成为数字检察的主力军,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更是凝结着广大检察干警的真实需求、深刻思考和实践高招,让这项改革富有生命力和创造性,在检察领域生动诠释了“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的现代化建设之路。

二、充分认识新时代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数字化基础建设不到位。一是信息化设备水平不高。一些检察机关在数字化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上投入不足,导致使用过时的设备和软件,无法满足日常工作的需求。这限制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服务。二是数据采集和整合能力有限。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各部门间数据采集和整合存在困难。这导致了案件信息分散、重复录入等问题,在跨部门、跨地区协作中造成了障碍,使得信息共享和交流受阻。三是智能化办案系统建设滞后。智能化办案系统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辅助决策、自动化处理等功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然而目前许多检察机关在智能化办案系统的建设上进展缓慢,无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优势。四是数字技术应用能力不足。由于缺乏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一些检察人员对数字技术的了解和应用能力较低。他们对于数字化工具和技术的使用不熟悉,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办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数据共享与整合机制不到位。一是案件信息分散存储。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和标准,各级检察机关、部门和地区往往采用自己独立的数据存储系统。这导致了大量的案件信息分散存放在不同的数据库中,使得相关人员难以快速获取全面的案件信息,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数据重复录入问题突出。在缺乏有效数据共享机制的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常常需要手动录入相同或类似的数据。这不仅增加了工作负担,还容易引发数据错误和信息遗漏等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三是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由于缺乏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协作机制,各个部门往往只能依靠自己内部的资源和数据进行工作。这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形成了信息孤岛现象,无法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四是掣肘全面精准监管。由于数据共享与整合机制不到位,监管部门往往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无法实现对相关领域的全面监管。这可能导致监管工作的盲点和滞后,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以逃避监管。

(三)智能化办案系统成效甚微。一是技术应用不够成熟。尽管智能化办案系统涉及到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但目前的技术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系统的算法模型可能存在缺陷,导致结果不准确或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数据质量不高,影响了系统的判断和决策能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人机协同合作不够紧密。智能化办案系统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辅助和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和交流。有些检察机关对于智能化办案系统还存在认识不足或抵触情绪,导致其使用率不高或被忽视。三是数据整合与共享困难。智能化办案系统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才能发挥其优势,在当前数据共享与整合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多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和共享。这使得智能化办案系统在数据分析和决策方面受限,影响了其实际效果。四是人员培训与技术支持不足。智能化办案系统的应用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很多工作人员对于智能化办案系统的认识和使用方法并不清楚,导致系统的潜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四)检察人员数字技术应用能力不足。一是缺乏对新技术的了解和学习。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涌现出了许多新的数字技术工具和平台,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然而,很多检察人员对这些新技术的了解和学习不够深入,无法充分利用它们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缺乏数字化思维和创新意识。数字化时代需要具备数字化思维和创新意识的检察人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还停留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对于如何运用数字技术来解决问题缺乏相应的思考和尝试。三是缺乏相关培训和支持机制。由于缺乏相关培训和支持机制,很多检察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数字技术知识和技能。同时,在使用数字技术工具时遇到问题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影响了数字技术的应用效果。四是缺乏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协作和交流。数字技术的应用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作和交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和平台,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很难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限制了数字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范围和效果。

三、牢牢把握新时代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时代特性

(一)坚持人民性。人民性既是共产主义的根本主张,也是宪法赋予检察院的职权的来源依据。数字检察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定位,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首要目标。进入新时代,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已逐步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数字技术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人民对法治政府的运行流程、决策模式和服务效率等都抱有更高的期待。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授权,自然要站稳人民立场,要在宏观层面始终将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检察工作实现数字赋能,全方面提升数字时代检察部门的职能优势和功能潜力,推动法律监督的效率、效果的能动提升,实现中国之治的司法领域中过程正义与结果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更好地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下丰富多样的治理需求。

(二)坚持系统性。数字检察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非简单对检察办案数据进行加工和利用,而是要对检察履职办案进行数字化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检察工作的模式。这就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和认识数字检察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真正将“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运用到具体检察实践中。既包括宏观领域的条块关系指引,也有微观层面的具体建设问题指导,既要全体检察干警的数字理念、思维、意识,也要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融入数字检察工程,从而完成“检察业务数据化”到“检察工作数字化”的组织、流程、体制、场景的再造重塑,以数字检察的一体化建设推进时代法治进步的积极践行。

(三)坚持推动性。数字检察工作与传统检察工作不同,其克服了碎片化和被动性等不足,同时又依赖于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共享、共建。一方面,检察工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需要打破不同单位、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通过开发、整合和运用检察机关办案的数据,充分盘活内部资源;另一方面,数字检察的运行机制涉及海量检察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工作推进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重要内容。数字检察作为一场法律监督的重塑性制度变革,旨在构建全流程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由传统的“数量驱动”向“数据赋能”转变,实现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转型,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四、积极探索新时代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实践路径

数字检察的目标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牢牢把握“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要求,构建起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努力把数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积极构建数字检察工作大格局。一是检察数据的深度挖掘。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政治、经济和其他人类活动转移到网络空间中,这些活动都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往往处于“休眠”当中,其中蕴含的内部价值亟需唤醒挖掘。以当前数字检察实践而言,中央层级如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代表的数字检察机制,这些数字检察机制都蕴藏了巨大的数据价值可被整理、归纳进而提取有用线索信息将之运用到分析研判中,最后为大数据赋能下的法律监督提供技术支持与数据指引。二是部门数据的协同共享。要解决检察机关内部重复建设、质量不高、应用率低的数字检察应用建设问题,打通各部门内部的数据壁垒,可考虑以重点领域、重点部门、日常执法等作为必然共享的数据,以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等作为必然不共享项目,同时考虑数据的安全保障问题,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共享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应用,加强对信息共享系统运维的动态监督管理。三是统一平台的充分整合。要遵循“一站式”的建设标准,将行政司法信息按行业部门、过程结果等进行分类汇总,并依据“四大检察”“十大工作”的具体法律监督业务建模,打造案件类型化划分的场景,以便捷好用的“输入”“输出”逻辑为应用机制,进而实现实现从数据查询、建模分析到线索输出的数字办案业务闭环。

(二)加快推进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法治信息化工程是实现数字检察的基本路径和技术支持,是为数字检察的应用构建基础和创造条件。要着力解决数据源问题,盘活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蕴藏的数据“财富”,持续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要深化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迭代“数管中心”,加快实现数据分级管理,构建检察数据仓,实现数据归集与分级管理相统一,解决数据申请使用效能不够高的问题;迭代“建模中心”,加快跟进数据解析,以“零代码”为目标,持续降低建模的技术门槛,不断丰富算子,解决检察官建模仍存在的技术难度问题;增设“指挥中心”,加快推进数据治理,对优质类案监督的贯通情况进行实时掌握和评价,解决数据格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三)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牢固树立可复制、可推广理念,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确保务实管用,防止数字检察脱离检察职责范围、突破权力边界。数字检察模式下的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大局的最佳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并聚焦类案背后的制度机制漏洞,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监督的认同感。要以“深化数字检察改革  打造法律监督高地”为主线,围绕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改革破题、创新驱动、实战实效,不断优化“理论+机制+实践”的数字检察改革模式,法律监督能力、质效迅速提升。

(四)着力强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要引导检察人员切实增强数字思维、理念,提升数字能力,努力培养更多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一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数字化思维,提升数字运用能力。基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及检察长负责制的工作模式,检察长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意识,对数字检察具有较高水平的认知。二是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树立数字思维、数据理念。着力培养更多既精通业务知识,又讲政治、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三是突出办案指引及应用普及。面向办案实践,及时总结、归纳各地已经成熟的数字检察典型案例,通过制定办案指引的方式引导检察人员运用数字化思维办理案件。

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深入影响到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已经成为提升检察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变量。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推进数字检察深入发展,是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