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晓刘 周振华)不到半个月,73辆因评分低(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历史赔付、交通违章、车辆状况等信息分析得出的指标,评分低需要支付更高的保费或被拒绝承保)难以正常投保商业险的货车,通过P图伪造的行驶证和虚假投保资质,成功骗过保险公司核保系统,顺利投保。4月29日,经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离职业务员的“生意经”
2025年3月底,已从保险公司离职的业务员张某甲与张某乙在一次聚餐中了解到,市场上大量评分较低的货车在本地难以正常投保商业险。
“这些车主都有投保需求,如果能通过修改行驶证信息在外地办理投保,肯定能赚不少钱。”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做这门“生意”。凭借对保险核保流程的熟悉,他们很快设计出一套操作方案:通过P图伪造行驶证,虚构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投保资质,将外地或高风险的车辆“包装”成具备本地投保资格的车辆。
2025年4月17日,二人联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邓某某,顺利办理了第一辆货车投保业务,并从中获取返利及中介费。
首次“成功”的经历让二人尝到了甜头。张某甲与张某乙利用此前积累的客户资源,广泛发布“可为评分低、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的货车办理投保业务”的信息。截止2025年4月28日,不到半个月,二人通过伪造、变造车辆行驶证,成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73辆货车,获取投保返利69940元,投保中介费87600元。
“每辆车都有伪造痕迹,但审核端基本没有发现。”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些伪造的行驶证图片粗糙,部分车辆信息明显对不上,却顺利通过核保。
2025年5月7日,部分货车司机发现保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便向邓某某询问,邓某某随后向警方报案。当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辨析
2025年5月19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赔退赃,并协助保险公司联系已投保的货车司机办理退保,尽力消除安全隐患。
同年5月,沙洋县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摆在了承办检察官面前:张某甲、张某乙伪造证件欺骗业务员投保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为此,在提前介入期间,检察官一方面引导侦查人员全面固定案件证据,另一方面围绕案件定性开展深入研判。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表面看,张某甲、张某乙确实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返利和中介费,但主观上他们希望保险合同能够真实成立并生效,并非意图非法占有保险公司或车主的财物。”承办检察官介绍道,而且从欺骗程度看,二人变造了行驶证和车主信息,虚构了部分事实,但投保的车辆和车主实际缴纳的保费都是真实的,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2026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6年1月29日,沙洋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2026年4月29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建议堵塞核保漏洞
“73辆伪造证件的货车,为什么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且未被发现?”该案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心里始终有个疑虑没放下。
带着这个问题,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暴露出的行业风险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涉案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定漏洞:核保审核形同虚设,对行驶证、营业执照等关键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未与政府部门数据实时比对验证;风险管控机制缺失,短时间内异常集中的投保业务未触发任何预警,既无现场查验,也无专人复核;内部监督短板突出,对电话投保、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未完成验车验证的情况下就先行出单,给伪造证件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问题货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阶段容易因保单问题产生赔偿争议,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承办检察院表示,需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
2026年3月9日,沙洋县检察院向涉案保险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三条具体整改建议:强化核保环节实质性审核,及时发现可疑车辆;加强内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识别伪造证件能力;加强对消费者宣传教育,提升防诈意识。
2026年4月17日,涉案保险公司在书面回复中表示,已对建议内容开展专题研究,将计划每半年开展车险核保专项自查,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升级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完善内控长效机制。目前,整改工作正在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