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瑶瑶)一辆商务车暗藏千条假烟,涉案价值超71万余元……国家明令严禁制售假烟,运输环节同属违法,必将严惩。近日,经沙洋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常某因帮助运输假冒伪劣卷烟,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故事的起点,是网约车司机常某的“缺钱”困境。在辽宁沈阳生活的他,得知金某(另案处理)贩假烟需人帮忙,报酬丰厚。明知此事违法,常某却抱着“来钱快、查不到”的侥幸心理,主动联系金某,接下了从广西南宁运输假烟至沈阳的“活计”,约定事成可得5000元好处费。
为掩人耳目,2024年10月22日,常某以“购进水果”为由,邀约朋友杨某某同行,两人从沈阳乘火车赶赴南宁与金某会面。根据金某安排,常某拿到一部专用联络手机并租赁一辆商务车。一切准备就绪,10月29日晚,在夜色的掩护下,两人开始“行动”。金某驾车在前方带路,常某紧随其后,在一处偏僻的村庄与一辆银色面包车对接,将大量假烟搬运至租来的车上,用纸箱、行李袋分装。次日,两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装载假烟,并在货物上方覆盖棉被和水果进行伪装,企图蒙混过关。临行前,金某特意交代“全程走高速,遇检查就说运水果”,并将另一部手机和两个对讲机交给常某,让其交付给沈阳的收货人。
然而,这场精心策划的运输并未得逞。10月31日,当常某与杨某某轮流驾车,载着满车假烟途经湖北二广高速沙洋县纪山服务区时,被沙洋县烟草专卖局与公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发现,最终在钟祥胡集段被截获。现场查获的1439条中华(细支)香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按市场价格核算,总价值达71万余元。
2025年1月,该案被移送至沙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介绍,常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协助运输,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此类案件应择一重罪论处,因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刑最高,且常某在交付前被查获属犯罪未遂,最终,沙洋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常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烟草制品实行国家专卖专营制度。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均构成违法,必将依法严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因图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烟草制品。如发现假冒伪劣卷烟,请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