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湖北沙洋:“乡村微检察”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字号:    】        时间:2024-04-29      

(通讯员 李晓刘)五一劳动节前夕,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以设立在该县各乡镇综治中心的检察工作室为依托,深入开展“乡村微检察”工作,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检察服务。据悉,该院自2023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为当地群众解决“急难愁盼”事项30件,化解矛盾纠纷13件,受理法律咨询57件。

“沙洋是一个农业大县。” 沙洋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军介绍,近年来,该院立足县情实际,深入开展“乡村微检察”工作,延伸检察触角,组织检察人员进乡入村、走街进户,综合运用办案、监督、服务、宣传等手段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更好检察保障,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助力打造沙洋城乡统筹发展先行区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守护乡村少年上学平安路

一辆七座商务车车门一拉开,竟然从里面陆续钻出来十多个学生……这是沙洋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定期下乡走访时,看见学生乘坐超载社会车辆到达学校的一幕。

发现该案件线索后,沙洋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工作,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对全县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情况进行摸排、暗访,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经过走访调查,同年7月24日沙洋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该县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发现的校车安全问题督促相关职能单位进一步履职,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听证会后,沙洋县检察院与相关镇政府进行磋商:一要对不具备校车运营资质而进行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开展全面排查,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现象;二要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三要加大校车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护能力。经过磋商,相关镇政府立刻对辖区内校车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按照“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的原则,详细掌握接送学生车辆数量、车辆运行状况等情况。同年9月4日,该院向教育、交通等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严查无校车运营资质的社会车辆、取缔不符合标准的校车、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全面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成立县级巡查督导组,对全县镇级校车安全运营工作进行督查,以跟车和查看校车监控的方式开展督查5次,下发5期通报,共发现46个违规行为,立即整改38个,限期整改8个。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全县校车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学生家长对此也纷纷称赞。

“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

“感谢检察院,事情终于得以解决,我的心也终于定了!”在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拿到赔偿款后的黄某某向承办检察官衷心表达感谢。202312月19日,沙洋县检察院委托该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功促成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和解。

20217月30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邻市某乡村餐馆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汽车搭乘被害人黄某某一同返程。途中余某某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造成黄某某受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证据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方意见,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熟人,平日关系较好,余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赔偿意愿和部分赔偿能力,黄某某因此次事故致残,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双方均希望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迅速启动了检调对接程序,委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考虑到黄某某高位截瘫、行动不便,承办检察官、人民调解员、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前往被害人黄某某的家中,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和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签署了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大部分赔偿款,黄某某对余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据介绍,该院坚持“个案办理+诉源治理”工作思路,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挂牌成立检察工作室,与县司法局共建检调对接机制,对办案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或类案问题,认真分析成因,邀请乡镇政府、司法局(所)、村(居)委会等共同开展工作,及时提出解决举措,实现“一站式”服务群众。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希望被告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要遵纪守法,做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这是沙洋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案发地长湖湖滨出庭公诉时发表公诉意见。

2023年1月的一个夜晚,在沙洋县内的长湖水域,被告人张某某戴着头灯、身穿下水裤,划塑料渔船到湖中,先后投放2副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活动。次日凌晨,张某某划船靠岸,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及渔政人员当场抓获。经认定,张某某共计捕获白鲢、鲫鱼、鲌鱼等渔获物100余公斤。该水域属于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属于禁捕区域,三重刺网则属于禁用渔具。经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时,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年纪较大、腿脚不便,将听证会搬到了赵某某所在的社区。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虽然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猎捕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只,但其主观上是为了防止播种的玉米被啄食,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综合考虑其捕猎的动机、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宜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承办检察官的意见能从人民群众的角度考虑案件办理效果,合理合法合规,同意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拟作不起诉。

据了解,2023年以来,沙洋县检察院在村委会(社区)、家门口以“公开听证+以案释法”的方式办理案件32件次,通过现场办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最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推动普法宣讲走深走实

“老年人要警惕‘高利息零风险’理财项目,远离非法集资。”“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别人的话。”近日,在沙洋县马良镇耀星村,一场“接地气”的普法宣讲正在火热开展。2023年以来,沙洋县检察院紧贴群众所需所盼,精心打造公益普法服务计划,组织检察官成立6个工作小组,开展了“普法宣传进乡村(社区)”“检察服务进企业”等一系列法治教育宣传活动,全面满足群众法治需求。

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检察官走进包联乡镇,用“村言村语”向群众宣传民法典的编纂背景、诞生过程、主要内容,以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知识为切入点,结合鲜活的案例对民法典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通过上门走访、送法进企业等形式,深入推进乡镇民营企业普法工作。在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和办公场所,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当前遇到的难题等情况之后,现场释法说法,帮助企业明确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针对某交通运输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该院积极开展“回头看”,普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提醒相关负责人员时刻注意日常安全风险防控,杜绝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沙洋县检察院还邀请农村留守儿童来到该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同时向全县中小学校推广网络普法云课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法治教育拓展升级。

2023年以来,沙洋县检察院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20余次,累计服务时长300余小时,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2万余册。

沙洋县检察院将持续优化“乡村微检察”工作,不断擦亮品牌,努力打造2.0升级版。通过优化“乡村微检察”线上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的网格化、数字化工作新格局,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为法治乡村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