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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五查”检察监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令”

【字号:    】        时间:2022-04-02      

     (通讯员 袁宁)近日,沙洋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遵守“禁止令”情况专项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员应邀全程参与监督。

活动中,检察官通过“查活动记录、查日常管理、查档案资料、查家庭监护、查矫正转变”的“五查”方法,全面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他们在辖区派出所通过平台查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有出入网吧、网咖等公共上网场所记录。

而后到司法所听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帮扶和帮教措施等情况介绍,并沟通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否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与成年人分别矫正等内容。

详细查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风险评估、矫正情况记载表、遵守“禁止令”等档案资料。


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谈话,详细了解矫正对象平时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是否严格遵守“禁止令”,并要求监护人加强教育引导多关心其思想动态引导未成年矫正对象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谈话,叮嘱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谨慎交友,净化自己的朋友圈,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出入网吧、网咖等公共上网场所,鼓励他们学好一门技能,增强法律意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院第三检察部部门负责人介绍: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刑法中规定禁止令的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禁止令的形式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预防作用。

人民监督员李强说通过全程参与此次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能看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监督措施硬、力度大,保障了执法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掌握及时,跟踪到位,教育到位,避免了很多潜在的社会危害。作为人民监督员我也会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认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