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瑶瑶)为满足口腹之欲加上好奇心理,便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去狩猎,你以为好玩?殊不知已经踏上了违法犯罪的边缘……近日,由沙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崔某、张某、朱某非法狩猎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张某、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6日晚,崔某从他人处借来气枪,随即和同镇人员张某、朱某两人一拍即合,相约当晚出门狩猎。三人携带铅弹和热成像仪等作案工具,驾车沿汉江大堤行驶并沿途狩猎。在狩猎过程中,张某和朱某负责驾车,崔某则用热成像仪观察探测猎物,一旦发现目标猎物,崔某便立即用气枪进行射杀,然后由张某或朱某下车负责拾取,三人分工合作,狩猎至次日凌晨。
崔某、张某、朱某三人自以为在夜色的掩护下无人发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人在狩猎结束准备返回时被正在夜间巡逻的民警抓获。民警在三人所驾驶的车辆内共查获被捕野生动物20只,经鉴定,其中有3只环颈雉、3只华南兔、10只刺猬,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张某、朱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该类案件的办理不仅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的野生动物资源破坏者予以警示。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我们要提高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和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触犯了法律,还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