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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便宜“订单式偷盗” 诚悔过“认罪认罚从宽”

【字号:    】        时间:2021-04-26      

   (通讯员 王小慧)“请检察官对我从轻处罚,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贪便宜,要求张三林盗窃摩托车卖给我使用,触犯了法律。我保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2021年4月,65岁的王五金向沙洋县检察院的案件承办检察官送来了自己的悔过书,一起送来悔过书的还有63岁的鲁一大和64岁的彭强。

    原来,2020年9月至10月,王五金、鲁一大、彭强三人因为想要一辆摩托车自用,又觉得商店里的新摩托比较贵,便分别找到附近的惯偷张三林,让张三林按照各自的需求去偷盗摩托车低价卖给他们。张三林按照三人要求在沙洋城区及其周边寻觅偷盗对象,很快就完成了“订单”任务。

    2020年10月26日,张三林被警方抓获。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张三林多次盗窃行为中,有三起是按照其他人要求去盗窃,此三人属于从犯,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王五金、鲁一大、彭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损失,且写了《悔过书》,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王五金、鲁一大、彭强三人,要求张三林为其盗窃摩托车,销给自己使用,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鉴于其购赃车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且只有一次,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赔损失,三人年纪较大,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对三人作相对不起诉。

    办案检察官提醒:要求别人偷盗物品卖给自己属于盗窃共犯,莫贪小便宜,提高法律意识,购物选择正规渠道,做执法守法懂法护法合格公民。